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7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3號
- 原告
- 庭軒水電工程行
- 法定代理人
- 吳美滿
- 被告
- 龍麒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東和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8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7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97,88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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