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485號
-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485號
- 原 告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 法定代理人
- 鄭貴華
- 訴訟代理人
- 張菀萱 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筱涵 律師
- 被 告
- 墨田室內裝修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世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68,47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7,656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