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561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561號
- 原告
- 范高橋
- 原告
- 江春妹
- 原告
- 范惠美
- 原告
- 范森榮
- 原告
- 范俊宇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席文 律師
- 被告
- 范振修
- 被告
- 通通汽車貨櫃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范文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6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