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59號
- 原告
- 簡淑惠
- 被告
- 台灣飛磁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建州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43,600 元(計算式:2,143,600 +300,000 =2,443,6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