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保固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2 月 05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號原 告 隆昇企業社即王麗珍 訴訟代理人 董家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冠蓁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保固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14,29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06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