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4號原 告 伊甸園健康生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玉鳳 被 告 祈樂運動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祈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解除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88,53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