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2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698號原 告 金川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源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被 告 偉祥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昆樹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2,965元,折合新臺幣(下同)2,330,072 元(以起訴日民國110 年8 月4 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8.085元計算,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1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