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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8號

確認出資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8號

原告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家源
被告
駿鳴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馬啓超
被告
馬佩華即馬韶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對第三人提起之訴訟,係在解決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是否存在或其數額之爭議,而非執行債權人應受分配及其數額之問題。性質上係「代位」行使執行債務人之權利(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係因執行被告馬佩華對被告駿鳴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駿鳴公司)之出資額債權未果,始訴請確認馬佩華對駿鳴公司之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出資額存在,足認本件訴訟之性質係原告代位馬佩華行使確認出資額存在之權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馬佩華與駿鳴公司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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