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0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08號
- 原告
- 阿薩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梁家源
- 被告
- 駿鳴生化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馬啓超
- 被告
- 馬佩華即馬韶倩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出資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執行債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對第三人提起之訴訟,係在解決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之「債權」是否存在或其數額之爭議,而非執行債權人應受分配及其數額之問題。性質上係「代位」行使執行債務人之權利(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1040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裁定意旨參照)。經查,原告係因執行被告馬佩華對被告駿鳴生化科技有限公司(下稱駿鳴公司)之出資額債權未果,始訴請確認馬佩華對駿鳴公司之新臺幣(下同)600 萬元出資額存在,足認本件訴訟之性質係原告代位馬佩華行使確認出資額存在之權利,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就馬佩華與駿鳴公司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