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2號
- 原告
- 柏宣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源添
- 被告
- 吳水赺
詹明政
上列原告與被告等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352,2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9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應補正被告最新戶籍謄本,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