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73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739號
- 原告
- 統登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乾
- 訴訟代理人
- 江曉俊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湯凱立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靖晏 律師
- 複代理人
- 潘俊肇
- 被告
- 中鈦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益勝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明定一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6,3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 元,第二項聲明請求被告登報道歉,核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且依同條第2 項規定,應與訴之聲明第1 項財產權上之請求,分別徵收裁判費。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3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原告應補正被告最新法定代理人證明文件,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