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0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05號原 告 大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琳鈴 訴訟代理人 彭義誠律師 李其陸律師 劉育瑄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宜聯鋼鐵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7,914,75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4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