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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3號

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魏于傑

原告
阡祥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聖全
被告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30%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依原告提出合作協議書所示,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億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60萬元(192,000,000×30%)。另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7年11月29日設定之抵押權不存在,查該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6千萬元,又系爭不動產價額為1.92億元,依前揭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千萬元。又因原告以一訴主張上開二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17,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7,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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