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43號
- 原告
- 阡祥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聖全
- 被告
- 東方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簡宏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將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30%移轉登記予原告,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系爭不動產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依原告提出合作協議書所示,系爭不動產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92億元,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5,760萬元(192,000,000×30%)。另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確認附表所示不動產於107年11月29日設定之抵押權不存在,查該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額為6千萬元,又系爭不動產價額為1.92億元,依前揭規定,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6千萬元。又因原告以一訴主張上開二項標的,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其價額合併計算,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合計117,6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27,5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