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當事人朱智翠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850號 原 告 朱智翠 何素翎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理銘律師 江婕妤律師 被 告 黃士良 黃士瑋 展昇營造開發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許秀華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回復系爭房屋遭毀損前之原狀,應以回復原狀所需費用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參酌原告提出之估價單所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8,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