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加倍給付訂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0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26號原 告 徐文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堡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加倍給付訂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4,0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8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