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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51號

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林春長

再審原告
彰顯農工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仁演
再審被告
龍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發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再審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民國109年7月20日民事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用。經查,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春長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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