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0號
- 原告
- 江士權
- 原告
- 陳梨峯
- 被告
- 華航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世謙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1 元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另原告請求被告登報道歉部分,係請求為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 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 元,且依同條第2 項規定,應與財產權上之請求,分別徵收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4,000 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