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2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2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魏于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2號

原告
昕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宏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告
奧斯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惠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27,817 元,折合新臺幣(下同)3,624,251元(以起訴日民國110 年10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8.355元計算,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