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2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2號
- 原告
- 昕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進宏
- 訴訟代理人
- 陳友炘律師
- 被告
- 奧斯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方惠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27,817 元,折合新臺幣(下同)3,624,251元(以起訴日民國110 年10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8.355元計算,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