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62號原 告 昕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進宏 訴訟代理人 陳友炘律師 被 告 奧斯坦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惠群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美金127,817 元,折合新臺幣(下同)3,624,251 元(以起訴日民國110 年10月1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元兌換新臺幣現金賣出匯率28.355元計算,元以下4 捨5 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3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