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楊傳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70號 原 告 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傳宗 訴訟代理人 姚秉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洋銘資訊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洋銘資訊有限 公司)間請求履行契約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2,500元(起訴狀訴之聲明第一項業據原告撤回),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