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8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0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84號原 告 欣鋼五金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奕閔 上列原告與被告名昇建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67,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魏于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魏里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