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0 日
- 當事人玖樂文創有限公司、楊景堯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1號 原 告 玖樂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堯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威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808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