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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袁雪華

原告
玖樂文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景堯
訴訟代理人
林冠宇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威成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6,8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戴育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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