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9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1 月 12 日
- 當事人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林志聖、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土原久哉、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殷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補字第995號 原 告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原 告 日商華大林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土原久哉 原 告 大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琪 上列原告與被告泰樂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61,7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163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袁雪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書記官 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