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30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30號
- 原告
- 永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宋芊
上列原告與被告熊益煒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 元及其遲延利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5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6,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