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8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70號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被 告 聚全工業有限公司(原名: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卓權 被 告 蔡佩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追償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被告聚全工業有限公司(原名: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莊卓權承受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當事人有訴訟代理人者,訴訟程序不因當事人死亡而當然停止;訴訟程序當然或裁定停止間,法院及當事人不得為關於本案之訴訟行為。但於言詞辯論終結後當然停止者,本於其辯論之裁判得宣示之,民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3 條、第18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 條第3 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於民國110 年8 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8 月31日宣判,惟被告聚全工業有限公司(原名:豐安創新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110 年9 月2 日由蔡佩君變更為莊卓權,而莊卓權於110 年9 月16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有公司變更登記事項表、民事聲明承受訴訟狀在卷可考,揆諸前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8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游智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9 日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