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委任酬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02 日
- 法官傅思綺
- 當事人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買惠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0號 上 訴 人 宸和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詩瑋 被 上訴人 買惠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委任酬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傅思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4 日書記官 康馨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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