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98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8號
- 原告
- 近豐科技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朱國光
- 被告
- 張順華
張氏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3日當庭限原告於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820 元,原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救字第6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雖對之不服,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抗字第843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8 月12日寄存送達與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原告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前揭民事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