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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98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呂如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098號

原告
近豐科技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朱國光
被告
張順華

       張氏金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2 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 年5 月3日當庭限原告於3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7,820 元,原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惟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救字第65號裁定駁回其聲請,原告雖對之不服,提起抗告,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0 年度抗字第843 號裁定駁回其抗告確定,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8 月12日寄存送達與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原告於法院駁回其訴訟救助聲請之裁定經合法送達後,已逾相當期間,迄今仍未繳納裁判費,亦有前揭民事裁定、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查詢、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098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貨款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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