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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192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林常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92號

原告
三德建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桂枝
被告
蕭敏男
被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邱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蕭敏男住所地在新北市林口區,有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見本院個資卷);又查,本件原告請求確認被告間新臺幣(下同)500 萬元之提存款債權存在,另請求被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將500 萬元之定存單支付轉給債權人,亦非專屬管轄範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項之規定,宜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石幸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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