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59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59號
- 原告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男州
- 訴訟代理人
- 翁瑞竣
- 被告
- 原泰行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敬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7,452 萬元,應徵裁判費9,8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30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