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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59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7 日

法官許容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59號

原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翁瑞竣
被告
原泰行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陳敬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9萬7,452 萬元,應徵裁判費9,800 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9,300 元。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邱佑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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