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追償電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楊顯輝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7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楊顯輝 訴訟代理人 戴明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亮臻即艾爾維爾國際產後護理之家、晶宴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追償電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4月29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零參佰零參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29日110年度訴字第1270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972,96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303元,上訴 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程式,爰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健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 日書記官 鄧竹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