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3 日
- 法官周仕弘
- 法定代理人呂敏銘
- 原告賴勇戎
- 被告鍾杜珍、莊鴻鳴、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 告 賴勇戎 訴訟代理人 施佳鑽律師 被 告 鍾杜珍 莊鴻鳴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代理人 胡鈞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耀偉律師 複代理人 郭庭佑律師 被 告 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敏銘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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