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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3 日

法官周仕弘

原告
賴勇戎
訴訟代理人
施佳鑽律師
被告
鍾杜珍
被告
莊鴻鳴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凱律師
複代理人
胡鈞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耀偉律師
複代理人
郭庭佑律師
被告
家賀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敏銘
訴訟代理人
吳宗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有應行調查之事證,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仕弘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蘇玉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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