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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7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1 日

法官陳容蓉

上訴人
三鶴建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怡萱
上訴人
張金輝
上訴人
張盧員香
被上訴人
朱陳金興

朱陳薇

朱陳筠

朱陳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2年5月31日110年度訴字第1307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人三鶴建設有限公司、張金輝、張怡萱、張盧員香上訴利益分別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2萬5,817元、18萬7,830元、24萬3,975元、28萬4,951元,應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6,945元、2,985元、3,975元、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仟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容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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