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13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13號
- 原告
- 自在科技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沈俊男
- 訴訟代理人
- 鄭世脩律師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吳東祐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69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631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 萬7,13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