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36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36號
- 原告
- 太隆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世明
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鍾沛綺即萊福德企業社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55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345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5,84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