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5 日
- 當事人洪正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8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正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恒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賀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110年度訴字第1381號返還借款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4,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0,9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書記官 謝宛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