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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卓立婷

  • 當事人
    洪正韓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81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洪正韓 被上訴人即 被 告 恒勛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賀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 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11 年3月1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卓立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31  日書記官 謝宛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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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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