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99號
- 原告
- 岳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福隆
- 訴訟代理人
- 蔡慶文律師
- 被告
-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婉如
- 訴訟代理人
- 薛力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及第四項所載「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貳仟伍佰零參元」均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陸仟柒佰肆拾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