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9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12 月 26 日
- 當事人岳佳有限公司、高福隆、琺拉國際有限公司、陳婉如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99號 原 告 岳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福隆 訴訟代理人 蔡慶文律師 被 告 琺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婉如 訴訟代理人 薛力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3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及第四項所載「新臺幣貳佰參拾肆萬貳仟伍佰零參元」均應更正為「新臺幣貳佰參拾伍萬陸仟柒佰肆拾參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許容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書記官 邱佑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