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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15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郭俊德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15號

原告
泰銓模板行
法定代理人
鍾美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1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蕭尹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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