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15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15號
- 原告
- 泰銓模板行
- 法定代理人
- 鍾美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1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