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15號原 告 泰銓模板行 法定代理人 鍾美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源壙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2,1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593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1,0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6 日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