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7 日
- 當事人昱聲科技有限公司、劉連美芬、聲寶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2號 原 告 昱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連美芬 訴訟代理人 施芸婷律師 被 告 聲寶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財團法人陳茂榜工商發展基金會 訴訟代理人 許峻鳴律師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件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 年7月29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47法庭續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開庭2週前具狀就原告本件請求之損害賠償是否屬 替代賠償,及契約因金錢給付遲延而解除者,得否請求替代賠償之事實及法律上爭議,詳為說明,並將繕本逕送對造。三、原告應於開庭2週前提出「訂單號碼0000000」之「ProformaInvoice」已送達被告之相關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7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20 日書記官 蕭尹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