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09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38號原 告 顧志雄 林美齡 陳淑娟 陳俊雄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紀亙彥律師 被 告 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敬元 被 告 欣理想廣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正忠 被 告 飛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華 被 告 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同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同法第15條則規定,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主張購屋時,由被告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贈與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所設計、製造之冷氣機,安裝後於未開啟之待機狀態,竟因電氣因素致原告所有之房屋發生火災、受有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爰依民法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等語,經查,被告東元電機股份有限公司之主事務所位於臺北市南港區,為本件實施管理行為之中心地及侵權行為地;被告和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主事務所位於新北市五股區,均非位於本院轄區,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即士林地方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9 日書記官 石幸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