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29號原 告 百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青 被 告 伍金龍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2,78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 百元外,尚應補繳2 萬2,28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震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0 日書 記 官 陳��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