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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6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呂如琦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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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陳玉葉
訴訟代理人
許立騰律師
被告
鄧英男
被告
鄧俊男
被告
邱宏志
被告
邱宏傑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慧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郁珊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陳懿璿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蔡佩蓉律師
被告
鄧茂男
訴訟代理人
鄧兆華
被告
鄧兆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81號確認界址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對於被告所有之坐落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與原告所有之坐落同段53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間之界址存有爭議,經被告鄧英男、鄧俊男、邱宏志、邱宏傑就上開土地提起確認界址訴訟,現由本院111年度壢簡字第181號確認界址事件審理中。而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即被告有無占用系爭土地,應以該確認界址事件之訴訟結果為斷,依首揭法文規定,本件有裁定停止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呂如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志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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