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26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73號原 告 柏豪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柏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隆機敏企業有限公司間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6萬2,05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47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8,9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