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31 日
- 當事人金川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陳啟源、偉祥五金有限公司、黃昆樹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81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金川源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啟源 訴訟代理人 游嵥彥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偉祥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昆樹 訴訟代理人 謝宏明律師 陳展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偉祥五金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原告原請求被告給付美金82,965元,嗣於民國111年2月25日具狀擴張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58,312元,依原告起訴之日即110年8月4日,臺灣銀行當日牌告美金現鈔賣出匯率為新臺幣(下同)28.085元計算,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254,693元(28.085×258312≒00 00000,小數點以後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874元, 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24,166元外,尚應補繳48,70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擴張聲明之請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常智 法 官 陳容蓉 法 官 陳昭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31 日書記官 陳佩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