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8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3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7 日

法官陳昭仁

上訴人
即原告
即反訴被告
探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火杉
訴訟代理人
蔡鎮隆律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即反訴原告
優佾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489,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合計為25,6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昭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宛橙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