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3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探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火杉
- 訴訟代理人
- 蔡鎮隆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優佾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建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16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3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8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489,92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935元,合計為25,6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