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3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奇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詹珠妹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姜智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奇昇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635號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而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0萬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萬3,850元,上訴人應如數補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若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