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7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順天昌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欽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振寬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5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991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 年4 月6 日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萬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