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0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7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張震武

上訴人
即被告
順天昌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文欽
被上訴人
即原告
天品聯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振寬

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2月25日

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6,991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1 年4 月6 日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核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38萬5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91元。爰依上揭法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