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75號
- 原告
-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忠信
- 訴訟代理人
- 楊偉奇律師
- 被告
- 祁中興
- 訴訟代理人
- 高靖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祈中興」之記載,應更正為「祁中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