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08 日
- 當事人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陳忠信、祁中興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75號 原 告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信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 告 祁中興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祈中興」之記載,應更正為「祁中興」。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李慧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