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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7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廖子涵

原告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信
訴訟代理人
楊偉奇律師
被告
祁中興
訴訟代理人
高靖棠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6日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祈中興」之記載,應更正為「祁中興」。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本院爰依原告之聲請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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