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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7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 法官
    廖子涵
  • 法定代理人
    陳忠信

  • 上訴人
    祁榆婷
  • 被上訴人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75號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信 被 告 即 上訴人 祁榆婷(即祁中興之承受訴訟人) 祁悅玲(即祁中興之承受訴訟人) 祁宸 (即祁中興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祁鳳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祁榆婷、祁悅玲、祁宸為被告祁中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等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祁中興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之111年8月13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祁榆婷、祁悅玲、祁宸(下合稱祁榆婷等3人)等情,有祁中興之除戶謄本、繼 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爰由本院裁定命祁榆婷等3 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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