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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7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1 日

法官廖子涵

原告
即被上訴人
超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信
被告
即上訴人
祁榆婷(即祁中興之承受訴訟人)
即上訴人
祁悅玲(即祁中興之承受訴訟人)
即上訴人
祁宸 (即祁中興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法定代理人
祁鳳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祁榆婷、祁悅玲、祁宸為被告祁中興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等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第17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被告祁中興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對原審判決提起上訴後之111年8月13日死亡,其全體繼承人為祁榆婷、祁悅玲、祁宸(下合稱祁榆婷等3人)等情,有祁中興之除戶謄本、繼承人之戶籍謄本等件在卷可稽,爰由本院裁定命祁榆婷等3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子涵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棠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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