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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94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張益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94號

原告
啓翔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柳錦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徠金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徠金科技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7,84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36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3,864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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