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1 日
- 當事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林甘帆、啓翔木業有限公司、呂柳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94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徠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甘帆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啓翔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柳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2 月22日110年度訴字第1694號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 上訴費用。經查,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57,849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54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正。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 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1 日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