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6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08 日
- 當事人徠金科技有限公司、林甘帆、啓翔木業有限公司、呂柳錦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694號 上 訴 人 即原審被告 徠金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甘帆 被 上訴人 即原審原告 啓翔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柳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2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 條第2 項亦定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3月11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1年3月16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 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法 官 張益銘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謝菁菁